大城市公共交通要发展大容量快速轨道交通,提高运力,节约社会用能。现有电车逐步改造为可控硅装置。
用于供水、排水等的水泵、电机要相互匹配,推广应用节能型机泵设备。
推广阳离子乳化沥青的利用技术,废旧道路沥青再生利用。城市垃圾处理要回收废旧物资,搞好余热利用。
第二十一条 城建行业不能使用国家公布的淘汰机电产品和高耗能设备。现有的淘汰机电产品和高耗能设备,要限期更新、改造,并禁止转移他用。
城建企业生产的产品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能耗标准,不合格的产品禁止生产、使用。
第二十二条 城建行业引进技术、设备,能耗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高耗、落后的技术、设备不得引进。
第二十三条 建设部组织部属、地方城建行业科研、教育、设计单位,开发研究城市建设节能先进技术和应用设备,推广节能科技成果,开发节能技术市场,为各城市提供服务。
第二十四条 地方城建节能管理部门,应根据行业节能技术政策,编制城市建设节能改造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列入国家和地方节能技术改造计划。限额以上的项目,应报建设部审批。
根据国家节能技术政策,要有计划地建设一批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易于推广的节能示范项目。
第二十五条 城市节能基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社会效益大,企业自身经济效益小,国家和地方应视情给予节能拨改贷或贷款补助,并免还本金或减免利息。
第二十六条 节能技术改造所需资金,采取多种渠道解决,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的20%应用于节能措施。
第二十七条 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由具有设计资格的单位承担设计。工程项目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计划任务书和扩初设计。工程建设实行承包责任制。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八条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每隔一定时间组织一次城建行业节能先进单位评选活动,对在节能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根据国家鼓励人民群众参加节能活动的政策,对节约能源提出合理化建议的,由受益单位根据建议采纳后的经济效益,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议者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