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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节约能源管理实施细则

城市建设节约能源管理实施细则
 (一九八七年一月十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促进城市建设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用户单位合理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不断提高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城市建设节约能源管理实施细则》(简称细则)适用于城市公用事业、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行业及使用城镇部门供应燃气、热力、自来水等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焦炭、电力、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沼气、蒸汽、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沥青等以及载能工质(热水、自来水等)。
  本细则所称节约能源是指通过技术进步、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等途径,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取得最大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二章 节能管理体系

  第四条 城市建设节能管理工作由建设部城建管理局负责。贯彻国家有关节能的方针、政策、法规等,指导和管理城市建设行业节能工作。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城市主管部门的主管厅(委、局)及重点耗能单位,应当有一位负责人主管节能工作,并指定主管的处室负责或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城建部门的节能管理机构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行业节能技术改造规划及有关规定,指导和管理节能工作,完成节能工作任务。
  各地城建节能管理部门,应会同当地计划、经济、统计等部门,加强对城建重点耗能企业的管理,并向省市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材料。
  第六条 城建企业年综合用能折合标准煤五千吨以上(含五千吨)的企业称为城建重点耗能企业,这些企业应当由一位经理(厂长)或总工程师主管节能工作,并建立相应的能源管理科室和三级节能网。年耗标准煤五千吨以下的企业,由省市主管部门参照上述规定,并结合当地情况,作出规定。
  企业能源管理机构,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部门节能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及有关规定,提出本企业的节能技术措施,并协调实施,完善节能科学管理,使单位能耗达到或保持先进水平,完成节能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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