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颁发《世界银行贷款专用帐户使用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92)财世字第0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铁道部、交通部、化工部、农业部、林业部、卫生部、中国科学院、国家教委、中国投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为了加强世界银行贷款专用帐户的管理,我们制定了《世界银行贷款专用帐户使用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世界银行贷款专用帐户使用管理的规定》
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世界银行贷款专用帐户使用管理的规定
自从世界银行对我国贷款项目设立专用帐户以来,大大简化了我国向世界银行报帐提款的手续,加速了我国世界银行贷款资金的使用,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了方便。但是在执行过程中,有一些项目单位在使用和管理专用帐户过程中,没有按照世界银行的要求执行,出现了回补报帐不及时,回补手续不健全等情况。为了使用和管理好世界银行贷款专用帐户,特规定如下:
一、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单位在贷款或信贷协定签字后,应根据世界银行对专用帐户的核定额,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开设世界银行贷款外汇专用帐户。
二、各项目单位在向财政部报送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提款签字人真样的同时,需报送专用帐户开户情况(包括开户行、户名、帐号)和专用帐户回补提款计划表(包括时间、内容、金额)。
三、财政部将根据回补提款计划和开户情况办理提款签字授权和审核该项目首次提款金额和时间。
四、专用帐户的回补时间应按支付信的规定办理,即:每月应回补一次,或专用帐户已支用数额达到其存款限额的50%时回补一次,但是,回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否则,世界银行将按其规定关闭该专用帐户,其后果由项目单位自负。
五、专用帐户的回补应按照规定办理,应提供提款申请表、支付信所附的摘要表、必要的证明文件、回补期间的银行对帐单和专用帐户回补调节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