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财税人员荣誉证书》,由财政部印制,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代为颁发。已报领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不再发给。
第七条 对符合颁发《财税人员荣誉证书》的人员,由县级财政局、税务局审查合格后,填写《财税人员荣誉证书申报表》(式样附后)。经地级财政局、税务局审查同意后,报请省级或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审批代发。
第八条 颁发《财税人员荣誉证书》,要严肃认真,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荣誉,一经发现,应将证书收回。
财税人员荣誉证书申报表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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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性 │ 年 │ │财政职务│ 开始从事 │累计│ 证书 │ 备 注 │
│姓 名 │ │ │民族│ │ 财税工作 │ │ │ │
│ │ 别 │ 龄 │ │专业职务│ 年 月 │周年│ 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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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章 填表人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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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已离休、退休人员,请在备注栏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