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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颁发财税人员荣誉证书试行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财税人员荣誉证书》,由财政部印制,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代为颁发。已报领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不再发给。
  第七条 对符合颁发《财税人员荣誉证书》的人员,由县级财政局、税务局审查合格后,填写《财税人员荣誉证书申报表》(式样附后)。经地级财政局、税务局审查同意后,报请省级或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审批代发。
  第八条 颁发《财税人员荣誉证书》,要严肃认真,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荣誉,一经发现,应将证书收回。

              财税人员荣誉证书申报表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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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性 │ 年 │  │财政职务│ 开始从事 │累计│ 证书 │ 备 注  │
│姓 名 │  │  │民族│    │ 财税工作 │  │   │      │
│   │ 别 │ 龄 │  │专业职务│ 年  月 │周年│ 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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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章       填表人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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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已离休、退休人员,请在备注栏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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