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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修建营业用房和出租出售房屋征收建筑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12月13日 实施日期:1993年12月13日)废止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修建营业用房和出租
 出售房屋征收建筑税问题的通知
 (一九八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公布后,一些地区反映个人修建营业用房和出租或出售房屋应否征收建筑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为了贯彻国务院“三保三压”的方针,从严控制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对个人修建营业性房屋和专门用于出租或出售的房屋,可比照《建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三款中有关个体工商户建设投资征收建筑税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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