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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通知[失效]

  第八十一条 企业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盘亏、变卖、无力归还的债务或者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企业清算损益。
  第八十二条 企业在宣布终止前六个月至终止之日的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清算机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帐: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
  第八十三条 清算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包括法定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讼费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须的其他支出。
  第八十四条 企业的清算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
  (二)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及其他款项;
  (三)尚未偿付的债务。
  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务的,按比例清偿。
  第八十五条 企业清算终了,清算收益大于清算损失、清算费用的部分,依法交纳所得税。清算完毕后的剩余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有限责任公司,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按照投资各方的出资比例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优先股股份面值优先分配。优先股股东分配后的剩余部分,按普通股股东的股份比例分配;如不能全额偿还优先股股金时,应按各优先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分配。
  第八十六条 企业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编制清算期内收支报表,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

  第八十七条 企业应当定期向主管财政机关等政府部门以及其他与企业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八十八条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及其他附表。企业应当按季(月)编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等财务报表。
  资产负债表应列示企业地报表日所有的各项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类别与金额,资产负债表要符合资产总额等于负债总额加所有者权益的平衡关系。
  损益表应当充分揭示企业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收益及分配情况。必须提供营业收入、成本、营业外收支、投资收益、税款等数据。
  财务状况变动表应当揭示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所引起的财务状况的变动和现金流动,要求反映企业经营所得资金或营运资金的来源和用途,以及企业的重大财务活动方面的详细资料。
  其他附表包括利润分配明细表、固定资产明细表、资本变动表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企业的实际需要设置编报。
  企业汇总编报的财务报表应当一律折合为人民币。
  第八十九条 企业的财务状况说明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业务经营情况、利润实现及其分配情况、资金增减及周转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税金缴纳情况、各项财产物资的变动情况等。
  (二)某些主要项目采用的财务会计方法及其变动情况和原因;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报出期内发生的对企业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为正确理解财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按规定期限,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第九十条 企业应对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总结、评价和考核。
  (一)经营状况指标,包括流动比率、资本风险比率、固定资本比率。
           流动资产
  1.流动比率=--------×100%
           流动负债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企业本身各种存款、短期放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一个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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