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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通知[失效]

  3.人身保险业务由企业根据承担保险期内的责任和业务部门精算的结果,提取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下一年度转回。 
  第六十七条 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利润在所得税前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
  第六十八条 企业利润总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六十九条 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应按如下顺序分配:
  (一)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以及中央银行对企业因少交或迟交准备金的加息。
  (二)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金的50%时,可不再提取。
  (四)提取公益金。
  (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其中,股份有限公司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优先股股利。
  2.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的决议提取和使用。
  3.支付普通股股利。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提取税后利润5%的法定公益金。
  第七十条 企业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但股份有限公司在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可按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分配股利后,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5%。
  第七十一条 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时,以转增后留存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为限。 
  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第十章 外币业务

  第七十二条 企业的外币业务是指在业务经营过程中用记帐本位币--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存款、放款、外汇买卖及往来结算等业务。
  外币业务量较大的企业应实行外币分帐制,平时以外币记帐,每期终了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不实行外币分帐制的企业,应随外币业务的发生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
  第七十三条 企业办理外汇买卖业务发生的外汇买卖差价,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十四条 企业收到投资者的外币投资,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折合记帐本位币与投入时的外汇牌价折合记帐本位币的差额,计入资本金公积金。
  第七十五条 企业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直接有关的汇兑损益,在资产交付使用前或办理竣工决算前,计入资产的价值;在资产交付使用或办理竣工决算后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十六条 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失与汇兑收益相抵后,如为净损失,计入企业的开办费。如为净收益,自营业之日起按不短于5年的期限平均摊销,也可留待弥补以后年度发生的亏损,或者留待并入企业的清算损益。 
  第七十七条 企业各种外币项目的期末余额,按照期末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实行外币分帐制的企业,按外汇买卖多缺余额计算,计入当期损益;不实行外币分帐制的企业,按照期末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与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一章 企业清算

  第七十八条 企业宣布终止时,应当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在清算期间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企业的债权、债务;向投资者收取已认缴而未缴纳的出资;清结纳税事宜以及处置企业的剩余财产。
  第七十九条 清算企业的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企业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
  已经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的同意,不得处置企业财产。
  第八十条 清算财产的作价一般以帐面净值为依据,也可以重估价值或者变现收入等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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