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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通知[失效]

  差旅标准由企业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税金是指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应在成本中列支的税金。
  审计费是指企业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帐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咨询费是指企业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支付的费用。
  企业的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或分期摊销。
  绿化费是指企业内部绿化发生的零星支出。
  职工福利费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方面的开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会经费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拨交工会使用。
  职工教育经费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用于职工教育方面的开支。
  董事会费是指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如董事会)及其成员为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第五十九条 企业的业务宣传费、委托代办手续费、防灾费、业务招待费一律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第六十条 企业需要待摊和预提的费用,由企业根据权责发生制和成本与收入配比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待摊费用的摊销期一般不超过一年。预提费用当年能结清的,年终财务决算不留余额;预提期长,需跨年度使用的,应在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六十一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
  (一)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
  (二)对外投资支出及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包括支付的优先股股利和普通股股利;
  (三)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企业赞助、捐赠支出;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
  (五)国家规定不得在成本中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六十二条 企业的成本核算,要严格区分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成本支出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
  第六十三条 企业的成本核算,要以季(月)、年为成本计算期,同一计算期内的成本与营业收入核算的起讫日期、计算范围和口径须一致。 

第九章 营业收入、利润及分配

  第六十四条 营业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保费收入、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和其他营业收入。
  利息收入是企业各项放款的利息收入(不包括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等。
  保费收入是企业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险费收入。
  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是企业联行以及企业与中央银行和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发生的利息收入、利差补贴收入等。
  其他营业收入包括追偿款收入、分保费收入、租赁收入、房地产开发收入、咨询收入、担保收入、外汇买卖收入、金银买卖收入、手续费收入、证券发行及买卖收入、无形资产转让净收入、代保管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第六十五条 企业应在各项业务合同签订以后,在规定的计算期内按应付收入的数额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或者在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权利的凭证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第六十六条 企业利润总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税及附加-成本-提转责任准备金差额
  投资收益包括企业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等。
  营业外收入是指与本企业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出售固定资产净收益、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罚没收入、罚款收入、出纳长款收入、证券交易差错收入、因债权人的特殊原因确实无法以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营业外支出是指与本企业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和毁损报废的净损失、出纳短款、证券交易差错损失、职工子弟学校经费和技校经费支出、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提转责任准备金差额是指保险企业当期提取的责任准备金与同时转回的上年同期提取的责任准备金之间的差额。责任准备金分别按下列规定提转:
  1.损益核算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各类非人身保险业务,企业可按当期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下一年度同期转回。
  2.损益核算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类非人身保险业务,在业务未到结算损益年度时,企业在年终可按业务年度营业收支余额提取责任准备金,同时转回上年度提取的责任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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