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外援助机构聘用国内专家费用开支
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92)财外字第113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委、农业厅(局):
为保证国外援助机构聘用的国内专家的正常工作,根据(92)财外字第53号(关于印发《
关于接受国际无偿援助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精神,我们制定了《国外援助机构聘用国内专家费用开支标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外援助机构聘用国内专家费用开支标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国外援助机构聘用国内专家费用开支标准的规定
一、为了保证受聘国内专家在受聘期间顺利开展工作,体现他们的工作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二、受聘国内专家系指由国外援助机构提供工资和津贴,受国外援助机构委托,在国内从事受援项目一定专业工作的我国专家。
三、受聘国内专家在受聘期间工作的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开支:
(一)同外国专家一道工作的受聘国内专家,其国内出差的住宿费凭单据实报实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每日50元人民币包干使用。
(二)不同外国专家一道工作的受聘国内专家,其国内出差的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按每日100元人民币包干使用。
四、受聘国内专家在受聘期间必要的城市间交通费,凭单据实报实销。
五、聘用国内专家的单位可从国外援助机构提供的工资和津贴,在扣除上述开支后的净额中,按下列比例折成人民币提成给专家本人,作为奖励金。
(一)在职的受聘国内专家,按25%。
(二)离职或无职的受聘国内专家,按40%。
六、聘用国内专家的单位负责同受聘专家进行财务结算。有关人民币和外汇额度留成,分别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如专家派出单位对专家收入要求分成,则由聘用国内专家的单位与其协商,在聘用国内专家的单位留用的预算外收入中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