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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若干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减征工商统一税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若干日用机械、日用电器、
 电子产品减征工商统一税的通知
 (1993年1月19日 (93)财税字第0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促进外商投资企业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生产的发展,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若干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减征工商统一税。减征后的税率如下:
  自行车               10%
  电风扇               8% 
  照相机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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