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目应按人设明细户。并定期与开户银行对帐。
(五)在资金结存类增设“缴存公积金”总帐科目。科目编号1353(2353、3353)。本科目用于核算单位公积金的缴存情况。
二、会计帐务处理
(一)住房基金收入的会计核算
1.收到上级单位(财政机关)拨补的提租补贴及其他住房资金,或收到城市住房基金中拨入的资金时,收记:住房基金收入-上级单位(财政)拨款;收记:银行存款(全额单位通过经费存款核算,下同)。
2.单位原来用于自管住房维修管理的资金转入住房基金时,收记:住房基金收入-转入维修、管理费;付记:预算外支出(业务支出、事业支出)。
3.单位收到出售住房收入时,收记:住房基金收入-售房收入;收记:银行存款。
按标准价、成本价及各种优惠价格出售住房的,单位固定资产帐暂不作调整。待国家正式规定下发后,另行处理。
4.单位收到其他各项住房资金收入时,收记:住房基金收入(按住房基金收入的具体项目填列二级明细科目,下同);收记:银行存款(或付:预算外支出、结余、收益等)。
5.收到由城市住房资金中借入或其他渠道借入的住房资金时,借记:借入款;收记:银行存款。还款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住房基金支出的会计核算
1.单位用住房基金购入职工住房时,付记:住房基金支出-购房支出;付记:银行存款。
同时收记:固定资产基金;收记:固定资产。
2.单位用住房基金自建住房:
(1)预付工程款时,付记:暂付款-预付基建工程款;付记:银行存款。
(2)工程竣工验收结算时,收记:暂付款-预付基建工程款;付记:住房基金支出-建房支出。
同时收记:固定资产基金;收记:固定资产。
3.单位用借入资金购建职工住房,其支出资金通过住房基金支出核算。发生支出时,付记:住房基金支出-××支出;付记:银行存款。
增加单位固定资产的,还应登记固定资产帐。
4.办理公积金支出。
(1)按规定标准计算单位应交住房公积金时,收记:个人住房资金-住房公积金;付记:住房基金支出-公积金支出。
(2)交纳公积金时:收记:缴存公积金;付记:银行存款。
5.发放提租补贴、支出自管住房维修、管理费及办理其他各项支出时,付记:住房基金支出-(按支出具体内容列明细科目);付记:银行存款(或库存材料)。
(三)年终结转当年住房基金收支的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