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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实行“税利分流”试点的中央企业税后上缴利润解缴问题的通知[失效]

  4、年终汇算清缴在年度终了后的规定时间内办理(一般不超过35天),由企业填报缴纳税后利润申报表,少缴的税后利润补交入库,多缴的税后利润,有关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根据财政部批复的决算办理退库手续(《收入退还书》由各省中企处到当地财政厅(局)统一领取、管理)。
  (二)税后上缴利润实行“定额上缴”、“定额上缴,增长分成”和“递增上缴”办法的中央企业,由各省中企处根据财政部核定的方案核定分月解缴数额,由有关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在月度终了后十日内按月填制缴款凭证,由企业向当地办理国库经收业务的银行缴纳。
  三、解缴税后上缴利润使用一般缴款书。缴款书的填报方法:(1)“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2)“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3)“预算科目名称”各栏按《财政部关于增设“税后上缴利润”预算收入科目的通知》((92)财预字第74号)的规定填写。
  四、各省中企处于年度终了后60日内向财政部报送中央企业税后上缴利润解缴情况报告,并填写中央企业税后上缴利润解缴情况表(见附表)。
  五、为了强化中央财政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中央企业税后上缴利润实行滞纳金制度,凡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税后应缴利润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企业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后应缴利润,且该企业所得税业经有关税务机关批准予以延期缴纳的,经企业申请,省中企处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六、中央企业“税利分流”方案由财政部核定,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不受理中央企业“税后上缴利润”的减免事宜。
  七、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在征收中央企业税后上缴利润工作中发生的行政复议事宜,按照《行政复议条例》有关规定精神,对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所在省中企处管辖,对省中企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财政部管辖。
  八、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和税务机关要在中央企业税后上缴利润、所得税的征管工作中加强配合,互通情况,相互监督。对擅自变动中央企业“税利分流”方案、越权减免财政收入的要及时制止,并向财政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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