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工作的通知
((92)财综字第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自1989年国务院、财政部分别下发国发<1989>38号文件和(89)财综字第94号文件以来,绝大部分地区的财政和国有土地管理部门相互配合,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的征收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在近两年的执行过程中,有些省、市没有按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及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上交中央财政。为了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没有按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向中央财政上交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的地区,必须在今年4月底以前补交1990年和1991年欠交中央财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
二、凡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补交的,一经查实,按财政部(90)财综字第1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地方应上交中央财政的收入,全部收归中央财政,一律不再返还地方,同时,根据情况处以相当于隐瞒收入一倍的罚款。
三、从1992年1月1日起,请地方各级国土管理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季度报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在季度终了后的15日内,将本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季度报表上报财政部。今后,凡不按规定如实填报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情况的,一经查实,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可按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处理。
上述通知,请各地区人民政府协助执行。
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季度报表
财政部
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一日
19 年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第 季度报表
地区: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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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应上交中│ │
│ │出让│ │ │土地面积│单位地价│成交地价│央财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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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 │出让方│受让方│ │ │ │上│其中│备注│
│ │ │ │ │ │ │ │交│本年│ │
│ │日期│ │ │ (M) │(元/M) │(万元)│总│应交│ │
│ │ │ │ │ │ │ │额│ 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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