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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通知[失效]

  (三)经营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费用-营业税-城市维护建筑税-教育费附加。
  (四)附营业务净收入=附营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成本。
  (五)利润总额=经营利润+附营业务净收入+财产溢余+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六)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允许扣除项目的利润。
  五、其他行业
  除以上四款列举外的其他行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区别情况参照以上公式计算。

减免税

  第十二条 《条例》四条第一款所称“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品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是指纳税人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利用本企业的“三废”并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
  第十三条 《条例》四条第二款所称的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灾情,纳税确有困难的”,是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企业纳税困难的。
  第十四条 《条例》四条第三款所称“纳税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减税免税的”,是指个别纳税人因特殊情况需要给予定期或一次性的减税或免税的。

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 私营企业所得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六条 《条例》七条规定“私营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下列情况可分别处理:
  一、企业所在地与经营地一致的,就地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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