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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通知[失效]

  第十一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工业企业
  (一)本期产品成本合计=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工资(不包括超过核定工资标准的部分)+职工福利费+废品损失+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
  (二)本期完工产品成本=期初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余额+本期产品成本合计-期末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余额。
  (三)产品销售工厂成本=期初库存产品成本+本期完工产品成本-期末库存产品成本。
  (四)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收入-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产品销售工厂成本-销售费用。
  (五)利润总额=产品销售利润+其他销售利润-资源税+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六)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允许扣除项目的利润。
  二、交通运输企业
  汽车运输企业
  (一)营运成本=燃料+轮胎+保修+折旧+养路费+车船使用税+管理费用+行车事故损失(扣除保险赔偿后的净额)
  (二)营运利润=营运收入-营运成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三)利润总额=营运利润+其他销售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四)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允许扣除的利润
  三、商业企业
  (一)商品销售成本=期初库存商品进价+本期购进商品进价-期末库存商品进价-非销售付出商品金额。
  (二)商品流通费=运杂费+包装费+商品损耗费+手续费+利息+工资(不包括超过核定工资标准的部分)+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家俱用具摊销+财产保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企业管理费。
  (三)商品经营利润=商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成本-商品流通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四)附营业务净收入=附营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成本。
  (五)利润总额=商品经营利润+附营业务净收入+财产溢余+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六)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允许扣除项目的利润。
  四、饮食服务企业
  (一)营业成本=期初库存原材料和半成品、产成品盘存余额+本期购进原材料-期末库存原材料和半成品、产成品盘存余额。
  (二)费用=燃料费+水电费+物料消耗+运杂费+工资(不包括超过核定工资标准的部分)+职工福利费+手续费+修理费+折旧费+家俱用具摊销+财产保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企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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