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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集体企业因调价引起原有库存价值变动财务处理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宣告失效

财政部关于集体企业因调价引起原有库存价值变动财务处理的规定
 (1988年12月5日 [88]财税字第2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区询问,国营企业由于价格调整(包括今年名烟、名酒调价)引起原有库存升值,可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53号《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控制货币、稳定金融几项措施报告的通知》的精神,作为企业增加流动资金处理。集体企业因调价引起原有库存变动应如何处理?经研究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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