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宣告失效财政部关于集体企业因调价引起原有库存价值变动财务处理的规定
(1988年12月5日 [88]财税字第2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区询问,国营企业由于价格调整(包括今年名烟、名酒调价)引起原有库存升值,可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53号《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控制货币、稳定金融几项措施报告的通知》的精神,作为企业增加流动资金处理。集体企业因调价引起原有库存变动应如何处理?经研究明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