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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税利分流试点企业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对税利分流试点企业免征能源交通
 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通知
 ((92)财综字第192)


各省、自治区、(西藏不发)、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总公司:
  为了支持税利分流试点企业的技术改造,促进其转变机制,加快税利分流的改革步伐,理顺国家与国营企业的分配关系,现将免征税利分流试点企业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项基金)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从1993年起,凡经财政部批准实行税利分流试点的企业,自试点年度起,免征两项基金。对于过去由财政部批准的税利分流试点企业,也从1993年起免征两项基金。已退出税利分流试点的企业或者实际未按原核定试点方案执行的企业不适用此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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