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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颁发《邮电通信企业财务制度》的通知

  集邮收入是指企业出售集邮邮票和集邮用品的销价收入,以及与集邮业务有关的其他收入。
  包件收入是指企业收寄国内、国际及港澳各类包裹取得的资费收入,以及与包件业务有关的各种处理费、手续费、保管费等其他收入。
  机要通信收入是指企业收寄各种机要邮件取得的资费收入,以及与机要通信有关的其他收入。
  报刊发行收入是指企业订阅及零售报纸、杂志取得的订销收入和发行收入,以及与报刊发行业务有关的各种手续费和零售其他出版物等其他收入。
  邮政储蓄收入是指企业办理邮政储蓄业务取得的利差收入,代办保险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以及与邮政储蓄业务有关的其他收入。
  市内电话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市内电话业务取得的月租费及通话费收入,专线收入,装移机收入,公用电话收入,无线寻呼收入,移动电话收入,出租市内电话设备及代维费收入,以及与市内电话业务有关的各种手续费和开户费等其他收入。
  长途电话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国内、国际及港澳各类长途电话业务取得的去话通话费、加急费、传呼附加费等收入,会议电话收入,广播电视传送收入,出租长途电话电路收入,出租长途电话设备及代维费收入,以及长途电话业务有关的各种手续费等其他收入。
  电报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国内、国际及港澳各类电报、传真、数据等业务取得的收入,出租电报电路收入,出租电报设备及代维费收入,以及与电报业务有关的各种手续费、劳务费等其他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销售材料,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转让无形资产,代办工程,其他劳务作业,出售信封、电话号码簿、电报签收簿等取得的收入。 
  第五十六条 企业一般于收讫价款或者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企业发生的退还营业款项冲减营业收入。
  企业发现少收、漏收的营业款项补列营业收入。
  第五十七条 企业利润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利润总额=销售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其他业务税金及附加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金和教育费附加。企业收到减免税退的税金,作为减少营业税金处理。
  第五十八条 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数额。
  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和债券利息,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增加的净资产中所拥有的数额等。
  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减少的净资产中所分担的数额等。
  第五十九条 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的盘盈和出售净收益,罚款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等。
  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职工子弟学校经费和技工学校经费,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第六十条 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等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等弥补。
  第六十一条 企业利润总额按照国家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六十二条 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金50%时不再提取。
  (四)提取公益金。
  (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
  第六十三条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提取公益金以后,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优先股股利。
  (二)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提取和使用。
  (三)支付普通股股利。
  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但在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可以按照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在分配股利后,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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