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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颁发《邮电通信企业财务制度》的通知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差额平均摊销。
  年数总和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折旧年限-已使用年数
  年折旧率=---------------×100%
       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2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须在变更年度以前,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第三十三条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根据本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关计算公式,按月计提。正常经营期间月份内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提折旧,月份内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提足折旧的逾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净损失计入企业营业外支出,不得补提折旧。
  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计入成本、费用,不得冲减资本金。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计入有关成本和费用。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待摊或者预提的办法。采用预提办法的,实际发生的修理支出冲减预提费用,实际支出数大于预提费用的差额,计入有关成本和费用;小于预提费用的差额冲减有关成本和费用。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者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作为营业外收入或者营业外支出。
  固定资产变价净收入是指转让或者变卖固定资产所取得的价款减清理费用后净额。固定资产净值是指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后的净额。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其原价减估计折旧后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按照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在企业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有关工程成本。
  筹建期间发生的与工程不直接有关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和清理净损益,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计入开办费。

第五章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十七条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三十八条 无形资产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购入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市价计价。
  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帐。
  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第三十九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法定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
  法律没有规定有效期限,企业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中规定有受益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确定。
  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确定。
  第四十条 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计入企业其他业务收入。
  第四十一条 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等支出。
  下列费用不包括在开办费内:应当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为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筹建期间应当计入工程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等支出。
  开办费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期限分期摊入管理费用。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租赁有效期限内分期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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