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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关于请予答复医疗单位事业收入是否缴纳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函》的答复函

财政部对《关于请予答复医疗单位事业收入是否缴纳
 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函》的答复函
 ((92)财综字第43号)


审计署:
  你署审办农发<1992>9号文《关于请予答复医疗单位事业收入是否缴纳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征收“两金”的政策规定,医疗单位的事业收入应缴纳“两金”。具体征集办法是: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医疗单位所取得的事业收入,按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及经财政机关批准用于抵顶预算拨款后的余额计征。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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