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废止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修订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92)财外字第2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礼宾改革精神,针对原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为适应接待外宾工作的需要,经过调查研究,我们对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作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关于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在接待外宾过程中,各部门应本着“勤俭办外事”的原则,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不得自行突破和改变。对违反规定的开支项目和超过开支标准的费用,财务部门不予报销。同时要视情节轻重,对单位和责任人员按照《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严格处罚。
本《规定》中的各项费用开支高限标准是根据北京地区的物价情况制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有关费用开支标准。如高于本规定,需报财政部同意后实行。
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外交部(88)财外字第58号《关于修订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89)财外字第214号《关于接待外宾宴请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财政部,以便研究修改。
附件:《关于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财政部
外交部
一九九二年六月二日
关于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凡邀请来华的外宾,应根据协议或互惠原则,区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等或自费。对由我招待的外宾,一般只提供在我国期间的食、宿、交通费用,不提供来华国际旅费,在华期间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按本规定执行。
一、外宾日常生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