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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经贸部关于颁发《多种形式援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废止

财政部、经贸部关于颁发《多种形式援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92)财外字第966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委(厅):
  为适应新的国际形势,进一步做好我国对外援助工作,促进受援国的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我们拟定了《多种形式援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随文附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多种形式援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经贸部
                        一九九二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        多种形式援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为适应新的国际形势,进一步做好我国对外援助工作,促进受援国的经济发展,支持我国企业在受援国开展投资合作项目,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八五”期间,从国家对外援助支出预算中划出部分资金,设立“多种形式援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二、资金来源,“八五”期间每年从国家财政安排的对外援助支出预算中划出1~2亿元人民币资金(包括外汇额度)。具体数额根据项目落实情况,在国务院领导批准的1~2亿元幅度内掌握安排。
  三、该专项资金借给我企业,用于援外项目建成后转为合营、租赁、独资项目和受援国部分使用我政府贷款、部分由我企业投资的项目。
  四、“借给我企业”系指借给承担项目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内有关企业(以下简称“借款单位”)。
  五、该专项资金由财政部、经贸部共同管理。财政部参与用该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的审定。项目一经确定,借款单位向经贸部提出借款申请,由经贸部向财政部办理领取该专项资金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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