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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内贸易部关于国家合同定购棉花实行价外加价办法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国内贸易部关于国家合同定购棉花实行价外加价
 办法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93)财商字第167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陕西、甘肃、新疆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供销合作联社,沈阳、大连、宁波、成都、重庆市财政局、供销合作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财委、供销合作社:
  国务院《国务院关于改进粮棉“三挂钩”兑现办法的通知》(国发〔1993〕11号规定,从一九九三棉花年度起,将国家用于扶持棉花生产的化肥、柴油由平价供应实物,改为以货币方式,在收购价格之外将平议价差(以下简称“价外加价”)付给农民。最近,国务院决定,对目前已到货和预定货的800万吨(标吨,下同)进口化肥,仍按平价拨交给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再由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按平价分配给各地,用于中央负担的粮食、棉花挂钩用肥,其进口环节发生的亏损仍由中央财政补贴给外贸部门,并相应扣减各地的棉花挂钩化肥价外加价补贴款。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的精神,现将有关财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价外加价的范围。价外加价只限于国家合同定购数量内收购的棉花(不包括等外棉)。国家合同定购计划以外的棉花,不支付价外加价款。
  二、价外加价的标准。在国家合同定购数量以内和定购价的基础上,不分等级和长度,每收购50公斤棉花拨补价外加价款12元,由中央财政负担。
  三、价外加价款的拨补办法。棉花价外加价款由财政部根据国家下达给各地的棉花合同定购计划和棉花收购进度,分期预拨给国内贸易部,再由国内贸易部和财政部联合下拨到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棉花主管部门,再逐级下拨到棉花收购部门,在收购时连同棉花加价款一起兑现给农民。
  中央财政拨付的棉花价外加价款列入国家预算支出类下第244款之三“收购粮棉价外补贴”科目。棉花价外加价款不进入棉花进价成本,棉花收购部门作“往来款项”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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