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直属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考核奖惩试行办法
(1999年6月25日 [1999]中油人劳字第339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集团公司内部有效的约束与激励机制,促使直属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全面加强管理,加快企业化进程,根据《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生产经营考核奖惩试行办法》第
十七条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奖惩应遵循以下原则:考核指标的核定应与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和集团公司总体目标相结合,做到科学合理、公平公正,有利于调动事业单位的积极性;以集团公司下达的经济指标和任务指标为主要考核指标,引导事业单位积极承担纵向任务,并通过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推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向集团内部其它企业和社会提供服务等途径,提高经济效益,为集团公司的持续发展服务;考核与奖惩相结合,克服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倾向,做到奖惩分明。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直属科研、教育等事业单位和规划设计总院。
二、考核
第四条 基本考核指标。
各科研等事业单位以集团公司下达的经费自给率(其中规划设计总院为实现利润指标)作为经济考核指标,以下达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任务考核指标;各石油大中专院校以集团公司下达的学生人均事业费变化率作为经济考核指标,以下达的学校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作为任务考核指标;管理干部学院、石油大学(广州)、审计所以人均事业费变化率作为经济考核指标,以下达的培训、审计任务完成情况作为任务考核指标。
第五条 控制考核指标。
以集团公司人事劳资部门核准的年度职工总数(各石油大中专院校增设计划招生人数指标)为控制考核指标。
第六条 年度各项考核指标由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科技发展部、规划计划部、人事劳资部等部门在充分考虑各单位的情况和研究测算的基础上提出,经集团公司审批后下达,作为年终考核奖惩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