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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合格认定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合格认定问题的复函 
(环监发[1999]112号)


福建省环保局:
  你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合格认定问题的请示》(闽环保[1999]法1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是否符合验收要求,必须经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后方能确认。未按验收监测规范进行的监测结果,不能作为环保设施验收合格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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