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合格认定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合格认定问题的复函
(环监发[1999]112号)
福建省环保局:
你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合格认定问题的请示》(闽环保[1999]法1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是否符合验收要求,必须经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后方能确认。未按验收监测规范进行的监测结果,不能作为环保设施验收合格的依据。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