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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盐酸特拉唑嗪等7个品种使用商品名的批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
盐酸特拉唑嗪等7个品种使用商品名的批复
(药管注[1999]246号)
黑龙江省、河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辽宁省卫生厅:
关于申请使用商品名来函收悉。
经研究,同意下述药厂生产的下列新药使用商品名。其包装、标签、使用说明书及广告宣传应同时醒目注明其通用名称,其包装设计样稿须经所在省厅审核批准,并要符合药品包装与标签管理的相关规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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