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印发程法光
副局长重申稽查局是税务行政执法主体的讲话的函
(国税稽函[1999]82号 1999年6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9月10日发出了《关于
税务稽查机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48号),明确省、地、县三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规定设立的税务稽查局(分局),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最近,一些地方税务局询问如何理解执行这一规定。为此,总局领导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并决定由程法光副局长代表总局公开解释。现将程法光副局长在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上关于稽查局税务行政执法主体问题的讲话(刊载于《中国税务报》1998年12月14日第1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作为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国家税务总局基于税务执法的现实需要,确立稽查局是税务行政执法主体,是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及国务院有关授权,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八条具体应用问题作出的行政解释,具有普遍效力,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均须遵照执行,地方其他各级部门无权干涉。
二、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管理体制,地方任何部门无权对全国性税收问题作出解释或者决定,无权否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税务行政执法主体问题的规定。地方部门对这一问题在法律上如有不同理解,可以形成意见上报其所属中央主管部门送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解释或者裁决,任意否定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或者干预税务机关执行总局规定的做法都是越权不当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已经明确,稽查局是税务局的直属局。因此,稽查局不是税务局的内设机构,而是税务局的直属机构,可以在职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包括行政处罚在内的税务处理决定。这并不违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关于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