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信用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当前,农村信用社问题较多,风险较大。要解决农村信用社的问题根本途径在于继续深化改革。因此,改革方向不能动摇,但步骤上要积极稳妥,采取先试点,后推开,循序渐进的方法进行。
  (一)继续做好按合作制原则规范农村信用社工作。对经营状况比较好的信用社,要抓紧按照合作制原则进行改革。通过调整股权结构,把辖区内所有愿意入社和承认信用社章程的农户、承包户、个体工商户、加工业和运输业专业户、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尽可能吸收到信用社来。落实民主管理,充分发挥社员代表大会和理(监)事会的作用,加强对信用社的民主监督。信用社要体现对社员贷款优先、利率优惠的政策,对社员贷款的比例要在50%以上,要按规定对社员进行必要的利益返还,密切信用社与社员的利益关系。
  (二)加强县(市)联社建设。县(市)联社要逐步实行理事长与联社主任分任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央的要求,建立联社党委,接受县(市)党委的领导。联社要转变观念,充分尊重信用社的法人地位和经营自主权,切实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对基层信用社管理、服务上面来。要加强对基层信用社、县(市)联社领导班子的考核,对不齐不力的,要及时调整加强,对不适应工作的,要及时撤换,对极少数违法乱纪的,要坚决查处。
  (三)经过试点,逐步组建市(地)级信用社联合社。组建市(地)级联社,主要职能是从事行业的管理和服务,要把防范风险和加强信用社内部管理,加强指导和监督作为联社工作的重点。要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六、加强对农村信用社工作的领导
  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建立农村合作金融新体制,是一项直接关系到农业的发展、农民的富裕、农村的繁荣和稳定,关系到2010年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目标实现的重要问题。这项改革政策性强,难度比较大,面临不少新的矛盾,一定要精心组织,加强领导,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一)地方政府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的领导,重视、支持农村信用社工作。农村信用社是农民的合作金融组织,是自主经营的独立法人,是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地方性金融组织。信用社的改革,是整个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是一个金融问题,而且关系到整个农业、农民、农村问题,地方政府应责无旁贷地加强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执行国家方针政策的领导。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中央有关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精神,学习合作金融知识,掌握国家的金融法规和政策,把握好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方向和原则。地方政府特别是县(市)政府,要帮助制定和实施改革规划,及时协调方方面面的关系,帮助信用社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信用社的发展创造较好的外部环境。地方政府要组织化解农村信用社的金融风险。要组织发动广大群众向信用社入股,参与信用社民主管理,帮助信用社组织资金,收回旧贷,督促有关部门维护信用社经营自主权,依法保证信用社金融债权的落实,对局部地区信用社的支付风险要及时组织化解。地方政府对信用社的领导,是政策的领导和工作的指导,不是具体业务经营的干预,更不能把信用社办成县乡政府的“小金库”。各级人民银行和联社、信用社要及时向地方政府汇报工作,主动取得地方政府的重视和支持。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