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切实防范和化解农村信用社的金融风险
(一)清产核资,准确掌握农村信用社风险状况。通过清产核资,全面清查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财务的真实情况,摸清家底,落实债权债务,准确掌握农村信用社的风险成因、分布状况及风险程度。
(二)分类处置农村信用社资产经营风险。鉴于农村信用社在农村经济中的特殊作用及风险形成原因的复杂性,对农村信用社的风险处置主要采取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和及时救助的办法。对确因政策性及行政干预等因素形成的资产风险,要实行新老划断,落实清收旧贷的责任,同时,不得新增不良资产;对高风险信用社较少、邻近信用社或县联社经营较好、又有兼并收购能力的地区,可实施兼并、收购的办法,取消高风险社的法人资格,降为分社或营业网点,同时,要根据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高风险社比较多,信用社之间兼并收购有困难,经总行批准,可实施由县联社统一核算,以精简机构,减少人员,强化管理,尽快扭转经营困难的局面。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也可通过适当调减其他金融机构的网点,扩大信用社的活动空间,帮助信用社改善经营。对少数更大范围的地区性经营风险,局部地区大面积成片亏损,资不抵债的,人民银行要会同地方政府共同治理,采取综合治理的措施,通过改组班子,调整金融机构总体布局,适当注入资金等多种办法来逐步化解金融风险。
(三)及时处置农村信用社支付风险。对农村信用社的支付风险,要自下而上建立多道防线,及时予以化解。农村信用社要立足自身解决支付问题,留足备付金,增加可变现资产,保持必要的资金流动性;农村信用社发生支付困难时,县联社及市(地)联社要及时对全辖信用社头寸实行统一调剂,及时救助,尽快在县市或地市范围内解决支付风险;对县联社和市(地)联社调剂资金仍解决不了的,经人民银行分行批准,可动用存款准备金,以保证支付。
(四)防止将农村合作基金会的风险转嫁到农村信用社。要严格按照国办发[1999]3号文件的要求,开展农村合作基金会清理整顿工作,要严格认真地搞好清产核资,不能把农村合作基金会的风险再转嫁到农村信用社来,不能用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弥补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窟窿,不能因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清理整顿影响农村信用社的行业信誉。人民银行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工作。对资能抵债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并入农村信用社,要严格审查,及时审批。
三、改进农村信用社金融服务质量,提高支农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