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
做好当前农村信用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银发[1999]226号 1999年7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根据今年4月全国农村信用社工作会议精神以及朱?F基总理5月10日、温家宝副总理5月27日对农村信用社工作的重要指示,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对做好当前农村信用社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信用社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务院已原则同意并要求人民银行发文执行。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信用社工作的意见
一、指导原则和工作目标
1997年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钩以来,在各级党政部门的积极支持和配合下,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直接引导和监督下,农村信用社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6]33号),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进展顺利,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基础地位得到了巩固和提高,各项业务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已成为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是,当前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中仍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一些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差,亏损相当严重,潜伏着较大的金融风险,有相当一部分信用社在经营思想、管理方式等方面还没有转变到合作金融的轨道上来,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需要进一步加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任务很重。
为此,今后一个时期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把农村信用社真正办成合作金融组织的指导方针,全面贯彻落实国发[1998]145号文件精神,按照“明确目标,把握重点,循序渐进”的原则,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努力改进金融服务,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积极稳妥地推进管理体制改革,正确处理改革、整顿、服务和稳定之间的关系,促进农村信用社和农村经济稳定健康发展。通过三到五年的努力,逐步实现五项目标:一是使大部分农村信用社办成由社员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二是建立起以信用社自主经营、自我约束为基础,由县、市(地)联社行业管理、全国及省级协会自律管理和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管的合作金融管理体制;三是使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高,经营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四是使大部分高风险农村信用社特别是资不抵债信用社的风险状况得到有效控制和化解;五是农村信用社的服务质量明显改进,支农水平显著提高,农民贷款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