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1992年5月15日
国家体改委发布《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至1993年4月3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委等部门关于立即制止发行内部职工股不规范做法意见的紧急通知》(国办发〖1993〗22号文)下发期间,发行内部职工股须经批准且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0%。
②1993年7月1日国家体改委发布《
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至1994年6月19日国家体改委发文禁止再批准设立定向募集公司期间,内部职工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能高于2.5%。
3、关于定向募集公司暂停审批和停止审批的规定
①1993年4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办发〖1993〗22号文至1993年7月1日国家体改委发文规范内部职工持股期间,暂缓审批有内部职工持股的定向募集公司。
②1994年6月19日国家体改委发布《
关于立即停止审批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并重申停止审批和发行内部职工股的通知》以后,停止审批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
三、关于违规内部职工股的处理
1、处理标准
①1992年5月15日至1993年4月3日,对于超比例发行内部职工股的公司,审核人员应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文件,该文件应说明内部职工股的发行和规范过程及公司在内部职工股发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承担相应责任。
②1993年4月3日至1993年7月1日,对于擅自批准成立的有内部职工持股的定向募集公司,审核人员应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文件,该文件应对内部职工股的发行及规范情况进行说明,对违规行为作出检讨,并承担责任。
③1993年7月1日至1994年6月19日发行的内部职工股,审核人员应要求对超过总股本2.5%的部分或未经批准发行的内部职工股进行清理,同时要求公司提供有关清理款项的发放凭证,注册会计师应对款项的发放情况进行验证。
④1994年6月19日以后审批的内部职工股,审核人员应要求公司全部清理完毕。
⑤个人以个人或法人名义认购的定向募集公司法人股,即使后来有关部门将其确认为内部职工股的,仍应视同为法人股。
2、清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