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有关问题的审核要求
(1999年7月8日)
为妥善处理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问题,统一审核标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上述问题的审核要求明确如下:
一、关于定向募集公司的审批
1、根据1992年5月15日国家体改委等五部委发布的《
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及
国家体改委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规定,股份公司(包括定向募集公司)的组建,由国家体改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体改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2、根据1993年7月1日国家体改委发布的《
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的规定,公司实行内部职工持股的,中央企业、地方企业分别向国家体改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政府的体改部门报送有关文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3、定向募集公司应根据1995年7月3日国发〖1995〗17号《
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在1996年12月31日前完成规范工作。股份公司在依照《
公司法》进行规范后,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并依法进行重新登记。
4、定向募集公司的批准文件必须包含公司的股本结构等内容。
二、关于内部职工股的发行
1、内部职工股的发行依据定向募集公司应根据1992年5月15日国家体改委颁布的《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及1993年7月1日国家体改委颁布的《
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等的有关规定发行内部职工股。
2、内部职工股的发行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