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一汽红塔云南汽车
制造有限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9]230号 1999年7月26日)
云南省财政厅、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云南兰箭汽车制造厂(云南机器五厂)列入了财税字[1998]42号文规定的享受三线搬迁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该厂于1996年底在没有接收新的外来投资的情况下整体转换,改制为一汽红塔云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改制后公司的股本金额与原兰箭汽车制造厂的实有资本是一致的,其中一所占51%的股权系云南省政府无偿划拨,红塔集团所占30%股份系债权转为股权。根据该厂改制的实际情况和目前对三线搬迁企业通过改制新建企业的税收政策,经研究,同意一汽红塔云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继续按照《
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九五”后三年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2号)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对其缴纳的超过基数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按照70%的比例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