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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变更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单位的批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变更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单位的批复
(药管注[1999]241号)
安徽省卫生厅药政管理局:
你局皖卫药政(1999)第082号报告收悉。鉴于你省安徽生物药厂因改制而变更企业名称为安徽生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且已获得你局批准。为此,同意更名后的安徽生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继续进行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原批准文号:(98)卫药准字(微生物)S--01号不变。
此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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