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
中央国家机关单位集资建房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机关房改字[1999]162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房改办:
为推进住房制度改革,解决中央国家机关职工在集资建房中支付能力不足的问题,规范集资建房中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管理,根据《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试行)》,现将集资建房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贷款对象。
已经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利用自有土地集资建设职工住房的,购房职工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或组合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按本通知办理。
二、贷款基本条件。
(一)单位建房的各种手续齐备;
(二)单位在贷款银行已开立基建账户,且该账户内有足够的自有资金;
(三)待建住房已出售给职工,并已签订购房合同或意向书;
(四)符合《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三、贷款额度与期限。
贷款额度与期限由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定期公布。
四、贷款保证金制度。
集资建房个人贷款实行贷款保证金制度。贷款发放前,集资建房单位应在贷款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在贷款银行发放贷款的同时,集资建房单位按已批准贷款额度从贷款中提取5%为保证金划入保证金账户。贷款期间,未经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批准,集资建房单位不得擅自动用该账户内的资金。所有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后,该账户内资金可以由单位自行使用。
贷款期间,发生借款人因保险责任范围之外的不还款情况,贷款银行有权从保证金账户直接扣划借款人应偿还的贷款金额。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余额低于届时贷款余额的5%时,集资建房单位须在收到贷款银行书面通知10日内补足差额,确保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余额不低于届时贷款余额的5%。
五、贷款程序。
(一)集资建房单位向贷款银行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贷款职工的姓名、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汇总表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