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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湖南省技术监督局“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问题请示”的复函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湖南省技术监督局“社会公正
计量行(站)监督管理问题请示”的复函


湖南省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加强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执行中两个问题的请示”(湘技监局量函[1999]41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印发“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考核规范”的通知》(质技监局量发[1999]130号)中对社会公正计量行(站)法人资格的要求,与《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1号)中对公正计量行(站)法人资格的要求是一致的。
  二、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中所称“具有法人资格”,是指“能够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并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法律责任的市场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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