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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河北省金融租赁公司等三家非银行金融机构动用存款准备金的批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河北省金融租赁公司
等三家非银行金融机构动用存款准备金的批复 
(银复[1999]197号)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你分行《关于河北省金融租赁公司等三家非银行金融机构动用存款准备金的请示》(津银发[1999]39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河北省金融租赁公司、河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分别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1300万元、380万元,期限6个月,专项用于农村基金会存款兑付。
  同意天津信托投资公司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3000万元,期限6个月,专项用于个人特约资金的兑付。
  你分行要督促上述三家公司进一步采取措施增加存款,清收债以,提高资产流动性。要求三家公司在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期间,所筹措的资金在保证存款支付后,要优先补充法定存款准备金。动用期满后,三家公司的法定存款准备金账户余额须达到规定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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