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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许可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许可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办发[1999]140号 1999年9月14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1996年总行《关于换发金融机构许可证的通知》(银发[1996]2号)下发后,各分行按照通知要求完成了统一换领金融许可证的工作。针对近年来金融许可证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银发[1999]14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金融许可证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金融许可证管理的原则。
  金融许可证(包括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是金融机构据以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定证明文件,按照“谁审批,谁发证,谁换证,谁管理”的原则实施管理。
  总行审批设立的各类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金融许可证,由总行颁发、换发,其中由分行、营业管理部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城乡信用社地市级联合社除外)的金融许可证,由总行授权分行、营业管理部颁发、换发,报总行备案。
  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审批设立的各类金融机构的金融许可证,由分行、营业管理部颁发、换发。对确需授权中心支行颁发、换发的,由分行、营业管理部作出具体规定。
  中心支行审批的非法人机构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及分行、营业管理部授权中心支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由中心支行颁发、换发。
  二、金融许可证的印制和颁发、换发的有关手续。
  金融许可证由总行统一设计、印制,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根据工作需要向总行申领。
  总行颁发(或换发)金融许可证需携带的文件材料:批准设立机构或重要事项变更(机构更名,迁址,变更注册资本金、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等)的文件和分行、营业管理部的转发文件,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或中心支行的介绍信;金融机构或其上级主管机构对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文件;因变更事项换领许可证的,还需交回原许可证副本;因机构更名,分立、合并申领许可证的,还需同时交回原许可证正本、副本;因许可证遗失、被盗、严重破损重新申领许可证的,需携带书面检查、在人民银行指定的报刊刊登的声明、人民银行的处罚文件和缴纳罚款的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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