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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佛外综字[1998]14号文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佛外综字[1998]14号文的通知
(汇综发[1999]40号 1999年8月9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州分局:
  近日,总局收到相关企业转来你分局辖属佛山支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及红利汇出审核的通知》(佛外综字[1998]14号,以下简称《通知》)。经审查,该《通知》存在以下总是:
  一、《通知》第一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利润、红利汇出,需经外汇局爱笔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所开“汇款核准书”及有关凭证到银行办理。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及《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以及《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有问题的通知》(汇发[1998]29号)的有关规定,我国实行经常项目可兑换政策,凡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将本年度或以前年度外方应得利润或红利汇出境外的,持规定的凭证和单据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即可,而无需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佛山支局此条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规定,有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进行限制之嫌。
  二、《通知》第三条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购汇汇出利润或红利需凭外汇局出具的“售汇通知单”方可办理,也与《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应规定不符,超出了其规定的范围。根据汇发[1999]219号文《关于各分支局制定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请你分局在接到本通知后,责成佛山支局立即修改上述《通知》中第一条、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并做好宣传工作,以尽快消除其负面影响。8月底前由你分局将《通知》改正及善后工作处理情况上报总局综合司。今后,你分局应严格按照总局《关于各分支局制定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辖内分支局制定施行规范性文件工作的督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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