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长春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股权变更及增资扩股方案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1999]101号 1999年9月13日)
长春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股权变更的请示》(长证发[1999]29号)、《关于增资扩股及新设证券营业部的请示》(长证发[1999]45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的股权变更及增资扩股方案。
二、核准新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爱地集团公司的股东资格,同意其分别受让吉林铁合金厂、长春一汽四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所持你公司股权。
三、同意你公司注册资本金增加至人民币20,000万元(其中2,000万元由公积金转增),增资所需资金由各股东按持股比例分摊,以货币形式出资。
四、请你公司接此批复后,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我会《关于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限三个月内完成增资方案的落实工作。你公司增资扩股资本金要足额到位,并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的董事会,选举拟任董事长及拟聘正、副总经理,拟定新的公司章程。上述事项需聘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