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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管质量考核及1999年交叉抽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3、“入库率”中的分子和分母均应包含和增加“批准延期申报核定预缴的税款”。
  4、“滞纳金加收率”中的“户数”、“天数”均需考核,一个考核滞纳金加收的广度,一个考核滞纳金加收的深度,不是择一考核;“逾期未缴税款”不包括批准延期缴纳和因税务机关责任依法追征的税款。
  5、“欠税增减率”是指按照“当年不产生新欠,陈欠按规定压缩“的原则办理,当年若产生新欠必须年税年清;应压缩的陈欠中不含经审定的”待清理呆帐税金”;当年期初无欠税的以当年发生的新欠为期初数。
  6、“申报准确率”是按稽查查补的税款所属期间对应的申报期间的考核,反映纳税人的申报真实程度和准确程度。
  7、“立案率”的分母是指达到规定的税务行政立案标准的计算机所选案件、举报案件、转办案件之和。
  8、“结案率”中的“结案”是指经税务机关检查并正式作出处理结论或决定书全额收缴应收款项的案件,以及经批准转出和移送的案件。
  (二)考核达标的标准
  考核达标的标准从经济状况、人员素质、管理水平、技术手段等因素考虑,实行弹性幅度标准,以兼顾各地的差异性。具体达标标准如下:
  1、登记率
  (1)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为95%以上;
  (2)固定个体工商户为90%;
  (3)其他应办理税务登记户为85%以上。
  2、申报率(指依照规定期限申报,分税种分期考核)
  (1)企业及其分支机构95%;
  (2)固定个体工商户为90%以上;
  (3)其他办理税务登记户为90%以上。
  3、入库率(指依照规定期限缴纳,分税种分期考核)
  (1)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为95%以上,其中重点税源户为90%以上。重点税源户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行确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固定个体工商户为98%以上;
  (3)其他办理税务登记并申报户95%以上;
  (4)经稽查应补税的为85%以上。
  4、滞纳金加收率
  (1)按户数计算为95%以上(应收数);
  (2)按滞纳天数计算为100%(应收数)。
  5、欠税增减率,陈欠压缩至少为20%,当年产生的新欠必须做到“年税年清”;
  6、申报准确率70-75%;
  7、立案率85-90%;
  8、结案率85%以上;
  9、处罚率为10%以上(应收数);
  10、复议变更(撤销)率30%以下。
  三、1999年交叉抽查的重点、方法与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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