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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0年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式样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0年车船使用税
完税和免税标志式样的通知
(国税函[1999]592号1999年8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宁夏、四川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2000年车船使用税完税、免税标志式样及设计要求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式样标准和设计要求抓紧安排印制。
  为方便各地车船使用税标志的发放和领用,经研究决定,今后每年的车船使用税标志改由各省级税务机关自行印制。

  附件:

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式样及设计要求

  一、标志式样
  (略)
  二、设计要求
  (一)标志形状为菱形,规格为8cm×10.5cm(包括白边)。完税标志与免税标志的尺寸大小、正、背面的图案和颜色、文字内容和字体等相同,仅以标志正面中央和背面下边的“税讫”和“免税”两字相区别。
  (二)标志背面“注意事项”正中位置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标志背面号码下面中央的“税讫”和“免税”字样与“征收机关盖章”字样相同,颜色为红色。
  (三)标志背面下方的“京No00000000”字样为标志字号,字号由省级地名简称和8位数号码组成。标志式样中的字号以北京市为例,请各地在印制时自行换成本地简称,具体编码由各地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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