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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中国烟草交易中心章程》的批复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必须委派本企业正式职工为会员代表,并凭交易中心核发的“会员代表卡”参加交易中心的交易活动。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交易中心交易,享受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信息等方面的服务;
  2.对交易中心各项规章制度提出修改、补充意见;
  3.对交易中心交易活动的管理、服务工作提出建议、批评;
  4.按规定程序退出交易中心。
  第十八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2.遵守交易中心有关交易的各项规章制度;
  3.按规定及时向交易中心交纳有关费用;
  4.严格履行交易合同。

第六章 监督与调解

  第十九条 会员的一切交易活动必须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会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或发生违约、违规,在相互协商解决无效时,可书面提请中国烟草有关专业公司进行协调、解决。
  第二十一条 会员在交易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执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第二十二条 交易中心经费主要来源于会员缴纳的交易服务费。
  第二十三条 交易中心经费主要用于组织交易活动及内部管理、完善与发展所发生的人员、设备、场地租金等各项支出。
  第二十四条 交易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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