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中国烟草交易中心章程》的批复
(国烟法[1999]699号 1999年10月23日)
中国烟草交易中心:
经研究,同意《中国烟草交易中心章程》。请在烟草专卖品及其他非烟草专卖品的烟用物资交易中,严格遵守本章程。
附件:
中国烟草交易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烟草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完善烟草专卖体制而设立的直属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交易中心是全国烟草行业进行烟草专卖品及其他非烟草专卖品的烟用物资交易的场所。其基本任务是:按照烟草专卖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烟草专卖品供需双方间的规范、公平交易,为交易活动提供有效服务。
第二章 交易原则、范围和形式
第四条 交易中心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坚持专卖、搞活流通、规范交易、科学管理”为宗旨,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原则组织交易活动。
第五条 交易中心交易的范围为烟草专卖品,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包括零配件)和其他非烟草专卖品的烟用物资等。
第六条 交易中心组织的各类交易活动主要采取协商、竞价等方式来进行。
第七条 交易形式分为交易会和日常交易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