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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废旧塑料非法入境处理意见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废旧塑料非法入境处理意见的复函
(环发[1999]237号 1999年10月21日)


广东省环保局:
  你局《关于拱北海关查扣涉嫌从香港走私废旧塑料进境的船只事件的紧急报告》(粤环[1999]120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简称固体法)第六十六条,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现拱北海关来函表示该批废旧塑料无法退运出境,则根据固体法第六十八条,对已经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海关提出处理意见。
  经研究,我局同意你局提出的处理意见,由你局指定具有加工利用能力的企业妥善处理该批废旧塑料,在加工利用过程中要加强环境监督,防止污染环境,并由海关按《固体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从严作出处罚决定,绝不允许类似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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