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账外账并账问题的通知
(银发[1999]303号 1999年9月3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烟台、蚌埠住房储蓄银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银行账外账及违规经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19号)的精神,为加强账外资产的管理,确保银行资产的安全,现就账外账并账工作通知如下:
一、并账的范围
本次并账范围为清理整顿账外账及违规经营工作中清理出来的账外经营所涉及的资产、负债、损益。
二、并账的程序
(一)各商业银行要做好并账前的准备工作,要查清账外资金来源、账外资金运用和账外损益的数量,必须在全行全体职工大会上如实说明真相,经职工大会讨论后上报。
(二)拟并账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要逐级向上级行提出书面报告,上级行要逐笔核实,报总行审批。
(三)商业银行总行以正式文件通知拟并账的分支机构,明确并账资产、负债等数量。
(四)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接到并账通知后,统一将资产、负债等并入相应会计科目,并在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三、并账资产的管理
根据“并账分册”的原则,各商业银行在并账的同时必须将账外经营发生的日期、金额、期限、债权人(债务人)等逐笔登记,单独造册,建立专门的档案,完整保留有关凭证资料。
四、并账的要求
(一)必须完全、彻底查清账外经营的基数和基本情况,查清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严格按照“谁经办、谁批准、谁指使、处理谁”的原则,对有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之后,才能进行并账。
(二)各商业银行要严肃对待并账工作,对并账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要严格处罚。
(三)各银行要加强对并账资产的管理,把账外资产清收和管理的任务落实到有关责任人,采取有力措施,保全资产,监督收回,减少损失。
(四)本次并账工作应于1999年12月31日之前结束,今后再发现新的账外经营,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惩不贷。
请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转发辖内城市商业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