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
(财会字[1999]35号 1999年10月26日)
《
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以下简称
《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发布并实施1年多来,我们收到了各方面的来信、来函,就有关资产减值准备的实施范围等会计处理提出了意见,对此,经研究,现对
《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适用范围
公司(无论是境外上市公司、香港上市公司、境内发行外资股的公司,还是其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均应按照
《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中对境外上市公司、香港上市公司、境内发行外资股的公司规定的提取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以及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要求,计提相关资产的损失准备。
公司应当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合理地确定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除法律或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以及这种变更能够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等情况下可以变更会计政策外,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影响数等。
二、关于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
公司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下同)是否能够作为一项资产,列示于资产负债表上,应当按照资产的定义予以合理地确认和计量。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提取比例等由公司自行确定,但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应当根据公司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合理地估计。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如债务单位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的,以及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可能发生损失的证据和应收款项愈期5年以上),下列各种情况不能全额提取坏账准备:
1、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以及未到期的应收款项;
2、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债务重组,或以其他方式进行重组的;
3、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特别是母子公司交易或事项产生的应收款项;
4、其他已愈期,但无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公司对于没有把握能够收回的应收款项,不能不计提坏账准备。
公司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根据公司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作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
对公司的坏账损失,只能采用备抵法核算。
在“资产负债表”上,将“其他应收款”项目移至“应收账款”项目下,“应收账款净额”改为“应收款项净额”。其他应收款计提的坏账准备,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于“坏账准备”项目内,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
公司除按
《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应披露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等外,还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分项披露如下事项:
1、本年度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或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较大的(计提比例一般超过40%及以上的,下同),应说明计提的比例以及理由;
2、以前年度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或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较大的,但在本年度又全额或部分收回的,或通过重组等其他方式收回的,应说明其原因,原估计计提比例的理由,以及原估计计提比例的合理性;
3、对某些金额较大的应收款项不计提,或计提坏账比例较低(一般为5%或低于5%)的理由;
4、本年度实际冲销的应收款项及其理由,其中,实际冲销的关联交易产生的应收款项应单独披露。
三、会计政策变更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