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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化学品首次进口环境管理登记到期延续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化学品
首次进口环境管理登记到期延续的通知
(环发[1999]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及各有关单位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自1994年5月1日发布实施以来已经五年。该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外商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为首次向中国出口化学品取得的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前要求延续登记的,原申请人须在期满之日前六个月提出换证登记申请。第一批颁发的《化学品首次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已陆续到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即将开始受理有关延续事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重新发放的《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有效期暂定为五年。申请人同时交回原登记证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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