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备案专用章”的通知
(国药管办[1999]3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武警总部卫生部,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各口岸药品检定所: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关于实施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备案制度的规定,以及《
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备案规定》关于“备案加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专用章后有效”的要求,我局决定自1999年10月20日起实施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备案制度并正式启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备案专用章”(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