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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新日本证券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外资股业务资格展期的函

中国证监会关于新日本证券国际
(香港)有限公司外资股业务资格展期的函
(证监函[1999]225号 1999年10月19日)


新日本证券国际(香港)有限公司:
  你公司董事总经理杉谷雅史先生1999年9月致我会的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从事外资股经纪业务和主承销业务的资格展期至2000年11月10日。
  二、确认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久野博康”变更为“杉谷雅史”;确认你公司的住所由“香港中环交易广场一座30楼”变更为“香港铜锣湾希慎道33号利园宏利保险大厦47楼4701室”。
  三、如《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所记载的事项发生变化,请及时向我会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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